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及时修整或者复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