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项目建设阶段的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