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功能、排污特征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