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安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