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其职责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安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七)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