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