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