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级重点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