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繁殖、越冬、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场所等重要区域,合理布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定期巡护、检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