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事业。进一步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实现自治州通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县通二至三级公路,乡通油路,村通公路。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养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通乡镇的公路便捷、通畅。加快其运输场站、水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