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和省列贫困县中的民族自治州所属县和民族自治县给予重点扶持。优先把民族自治地方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计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