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Article 21In force省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事业。进一步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实现自治州通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县通二至三级公路,乡通油路,村通公路。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养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通乡镇的公路便捷、通畅。加快其运输场站、水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扶持。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