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