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九条有效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