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市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渔业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