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