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