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优化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状况、体貌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并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性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有就业歧视性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