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不受侵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