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