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