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