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未合格的部门、单位,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授予其当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