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未合格的部门、单位,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授予其当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