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劳动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不同的对象,做好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待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