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做好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