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