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由本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