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市、不设区的市、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设区的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