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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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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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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