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各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其地名标志,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前款以外的地名标志,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