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名标志是用于标记地名的设施。在城镇、乡村、路、街、巷、居民区、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交通要道等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必须按规范形式书(拼)写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