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公告、文件、广播和影视的新闻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