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系统标准地名出版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