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有效山脉、河流、岛礁、沙滩、海湾、洞、泉、沟峪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内外著名的以及处于边境地区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