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山脉、河流、岛礁、沙滩、海湾、洞、泉、沟峪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以及处于边境地区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