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审批权限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区内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市区外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