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分割东湖水体、水面。因景观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利用东湖水体、水面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