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生产、生活废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东湖水体。东湖水域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标的,应当关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