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风景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