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风景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