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依照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