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审批、违法建设村(居)民住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