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