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将其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