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