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