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鼓励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选派到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科学技术人员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