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衔接。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联合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