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