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