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