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