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农牧、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